国际矿业联盟,维护全球矿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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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矿业联盟
地址:10 Gulf Pines Ave.,Las Vegas,NV 89148
电话:+1(702)609-1053
邮箱:lin6091053@163.com


国际矿业联盟(IMA)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国际矿业联盟( International Mining Alliance),英文缩写IMA

第二条、本联盟经美国政府批准,在美国政府、知名矿业企业、金融财团和矿业协会的支持下,由多家机构共同发起,并联合有志于发展矿产事业的金融、法律、勘探、采矿、选矿、冶炼、设备制造、矿业服务、矿业教育、矿业风险投资、矿业科研的各机构和企事业法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加盟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旨在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平台,长期在联盟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矿业多边合作,并为矿产业在国际社会上获得更高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三条、国际矿业联盟的宗旨是:

链接全球矿业;实现全球矿业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开展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矿业合法权益;促进全球矿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业的国际地位和抗风险能力;维护矿业的共同利益,联合在一起,共创矿业辉煌!

第四条、本联盟将在建立完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遵守国际合作准则、并遵守各国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各国经济繁荣,促进各国矿业经济发展,让每个盟员自觉成为优秀的联盟成员。

第五条、本“国际矿业联盟”总部设在美国,接受总部所在国政府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本联盟成员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联盟的服务范围

第七条、本联盟的服务范围:

  一、组织合作矿业科技方面的攻关和关键产品,设备的研发。

  二、组织开展矿业权信息交流、交易和合作,使之资源共享。

  三、为联盟企业的项目招商引资。

  四、建立各联盟成员间的网络交流和信息交流。

  五、组织或联合联盟成员共同开发特大型矿业项目。

  六、建立联盟成员间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创新的产、学、研互动机制,推动联盟成员向高水平的层次发展。

  七、组织联盟成员各层次的创新人才培训工程。

  八、组织联盟成员及金融投资机构进行合资、合作,为联盟成员进行行业整合、上市融资。  
  九、开展国际矿业合作与交流,组织联盟成员举办或参与国际矿业博览会,促进和推动联盟矿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占有率。
  十、组织和开展国际矿业成员的联谊和公益活动。 
十一、为联盟成员提供国际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二、协助联盟企业在各国投资矿产资源,获取矿业权。


第三章 加入、变更、退出及除名

第八条、本联盟吸纳矿业产业企业、服务企业、金融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 会等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所在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并从事矿业相关产业的研究、生产销售、服务、教育的机构和企事业法人。

    二、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在矿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能积极支持、参与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遵守本联盟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或会员推荐。

    二、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

      2.机构和企事业法人及法人代表的简介。

      3.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律文件,法人代表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三、秘书处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批准后由主席签字或委托秘书长签字生效。

    五、加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成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主体变更:

    一、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

    二、主体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决定退出联盟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秘书处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三、退出成员自正在式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入盟。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 有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有权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 有权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建议,并有权举报联盟的不法行为。

   五、 有权优先于其他成员进行多方位的协作。

   六、 对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具有表决权,对联盟的日常财务收支有质询权。

   七、 有权申请提出设立联盟分会或代表处,对联盟分会(代表处)的决议草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八、 有权与其他联盟成员开展技术、矿权、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合作,并执行合作各方事先的合作协议。

   九、 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及规定,对联盟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专利等,享有优先使用权

   十、 有权优先获取联盟的投资和融资服务。


  十一、有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十二、有权将单位名称、矿权信息、广告资料等列入联盟网站中适用的新闻稿件上。

  十三、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十四、具有其他符合行规、行约的权利。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真实地向联盟提供企业需求的信息。


   四、认可并支持行业领域的标准规范,致力于推进各国矿产业发展并支持参加国际矿业活动。

   五、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六、按规定及时向联盟财务处缴纳应缴的联盟费用。

   七、对联盟内的共享信息,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经联盟同意不准对外公开宣传。

   八、完成联盟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

第十六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第十七条、秘书处作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处、专家服务处、 成员发展管理处。

第十八条、因业务需要拟设新的联盟工作小组时,需由理事会成员提议,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项目投融资服务处、矿业权交易服务处、专家服务委员会、矿业基金管理处、矿业科技交流处、财务审计处、法律服务处、联盟成员俱乐部。

第六章 联盟大会

第二十条、联盟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联盟大会,大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最初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产生联盟主席及副主席,设主席一名,联盟副主席五名,常务理事十名,理事五十名,原则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

一名,副秘书长三名,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核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及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九、审议批准联盟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各工作部、委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 决定秘书处内部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秘书处应当对已形成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需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联盟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三名副秘书长负责,分工合作,承担秘书处全部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日常管理工作

1. 具体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协调管理工作组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2.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联盟内部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处理。

4. 负责起草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工作。

6. 组织参加影响行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7. 创造条件,加强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内部与外部、与国际之间的合作、考察、培训、交流。

8. 监督检查行业自律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9. 负责行业政策法规的研究、专题调研工作。

二、 会员服务工作

1.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联盟章程办理接纳单位入 会手续。

2.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3. 为联盟成员收集并通报各国矿产行业政策、信息。

4. 收集联盟成员技术及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 建设并维护好联盟网站,充分利用网站实现成员间的在线互动交流。

6. 为联盟成员提供必要的其他服务和为联盟成员排忧解难。

第九章 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由秘书处负责聘用,聘用各国矿业知名专家,企业或政府人士组成。

第三十三条、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或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策划,提供技术指导,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章 联盟经费、资产

第三十四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 各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捐赠、赞助。

二、 政府资助经费。

三、 项目经费及矿业基金投资收益。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五条、联盟按照有关规定向成员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联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 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保护联盟成员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联盟财务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财务部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际惯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在联盟发起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联盟理事会。